一、事项类型
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二、办结时限
申报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结时间:从资料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类)。
三、受理条件
官渡辖区内取得相应证照,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的医药机构均可申报。
四、申请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地理位置缩略图。
(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
(四)医护(技、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护(技、药)人员还须提交职称证(复印件),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还须提交合格证(复印件)。
1.医师、护士须持有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医师第一执业地点、护士执业地点都须在申请医疗机构,药师、技师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医务人员(含医师、护士、药师、技师)都须与申请医疗机构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并在申请医疗机构参加社会保险,其中,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并与申请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协议)。
2.考试成绩合格但尚未办理执业注册的医师、护士,以及无相应资质的药师、技师均不能作为申请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
(五)卫生计生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级别、等级评定证明(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床位数与实际开放床位数不符的,须提供卫生计生部门关于核定床位数变更的证明材料。
(七)有纳入国家规定管理大型设备的医疗机构须提交大型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八)开展放射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须提交经所在地县级以下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九)申请生育住院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医护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十)医疗机构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机构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交情况说明并将公章印鉴备案。
(十二)诚信承诺书,对所提供的相关资质及医疗设备配置的真实性、合法性,履行服务协议书等作出书面承诺。
(十三)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记录。
(十四)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十五)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医保药品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等内容)和财务管理制度。
备注:医疗机构提交的各种证照复印件,必须在复印件空白处手签“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经办人签名、经办时间,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同时,填报表格电子版、纸质版各1份,并提交整套资料的扫描件以做电子存档。
办理地点:昆明市官渡区关兴路320号便民服务大厅三楼306办公室
办理电话:0871-67183271,0871-67177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