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政策

医疗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基本性制度安排,是在政府主导下、多部门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

一、哪些人属于医疗救助对象?

根据《昆明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具体包括:

(一)一类人员:特困人员。

(二)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深度困难职工。

(四)四类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符合昆明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 医疗救助对象认定

医疗救助对象由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和工会进行认定。具体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乡村振兴、工会咨询不同类别救助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民政部门主要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认定

(二)乡村振兴部门主要做好返贫致贫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和监测。

(三)工会主要做好困难职工认定,组织实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三、医疗救助对象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一)资助参保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一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二类人员给予定额资助(按照省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具有多重身份的困难群众,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二)多重综合保障

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保,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大病保险倾斜保障、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1.特殊门诊救助。享受慢性病、特殊病和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待遇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其中,一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救助。二类至四类人员按照三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救助。特殊慢性病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2000元;特殊病和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年救助总额与重特大疾病住院年救助总额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10万元。

2.普通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规范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其中,一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救助。二类人员按照三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救助。三类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云南省2021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905元)10%的,对超过部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65%、一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救助。四类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对超过部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医疗机构55%、一级医疗机构6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3.重特大疾病救助

将罕见病(被国家列为罕见)病种,以及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发布的重特大疾病病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根据国家和省发布进行动态调整。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规范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第一诊断为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普通住院救助明确的救助对象类别、救助条件、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

(三)倾斜救助

按照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慢性病门诊除外)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年度内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户籍地县(市)区因病返贫致贫监测底线的给予倾斜救助。

(四)依申请救助

在昆明市统筹区外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因门诊或按照规范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所参加的当地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依申请给予救助。

(五)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

对规范转诊,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六)一站式结算

1.在昆明市统筹区内参保的,不需要额外申请,可通过一站式结算直接享受救助待遇。

2.在昆明市统筹区外参保的,依照申请在户籍地予以救助。

四、规范转诊

除复诊、急诊抢救和急危重症外,未按照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的医疗救助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即:医疗救助对象如果不是复诊、急诊抢救和急危重症,必须在县(市)区二级及以下医院进行首诊,经县(市)区二级及以下医院在系统上向省、市三级医院办理转诊转院后,才能到省、市三级医院就诊。若未办理转诊转院,直接到省、市三级医院就诊的,则不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